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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污染源监控设施将受罚
情节轻者处拘留,情节重者追刑责
  • 2010年09月06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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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威海9月5日讯(记者林丹丹通讯员 王熳)今后,对于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企业,如果有破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行为,除环保部门对其进行处罚外,还将接受治安拘留和刑事处罚。

    作为环境执法的“眼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也是环保部门获取企业违法证据的重要手段。记者从威海市环保局了解到,近日,省环保厅与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起草下发了《关于办理破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主要针对个别单位或个人为减少治污成本,偷改自动监测数据或擅自调整监测设备,严重干扰环境执法的行为。《纪要》明确了环保部门、检察、公安等机关综合运用治安拘留处罚和刑事处罚等手段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规定。

    另外,凡是有破坏、损毁污染源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盗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等行为,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纪要》的出台对有此类违法行为的企业和第三方运营单位都是一个重要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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