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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还钱还想一走了之
欠债老外出境被拒无奈还款
  • 2010年11月26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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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威海11月25日讯(记者 冯砚农 通讯员 刘志敏)在威海做生意的韩国人金某借了刘某108000元钱,刘某多次催要未果,金某最后一走了之。无奈之下,刘某将金某告上法庭,威海中院对金某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20日,无法出境的金某主动联系法院,返还了欠款。

    原来,刘某与金某素有业务往来,在往来中金某向刘某借款人民币108000元。后来刘某多次催要,金某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最后竟一走了之。无奈之下刘某只好将金某告上法庭。由于金某在境内没有固定住所,法院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法律文书不能送达,案件审理一度陷入僵局。这种情况下,法院工作人员通过出入境管理分局查询得知,金某尚在境内。随即法院根据刘某申请,对金某采取了限制出境措施。

    11月19日,金某准备在天津出境时,被边检告知其已被限制出境。为能早日离境,金某只得主动联系法院协商解决被诉一事。在金某偿还全部款项后法院遂解除了对金某的限制出境措施。

    据了解,近年来随着涉外案件的不断增多,外国人或者中国公民借出境之机逃避司法机关追究,给境内的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等带来巨大损失。2009年,威海中院实施《关于涉外商事审判中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实施办法》以来,该院共有16起涉外商事案件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涉及19人。

    2009年,威海中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出台了《关于涉外商事审判中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实施办法》。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后,一些为逃债务而对债权人避而不见的被告马上现身,法律文书可以直接送达,改变了涉外案件往往需要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公约送达以及公告送达的繁琐程序,缩短了审判进程促使纠纷的及时解决。

    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需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失且案件已为法院受理,被申请人在我国境内不能提供可担保的财产也不能提供有充分担保能力的保证人,在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缴纳了保证金或提供了担保的情况下,法院将依其申请对被申请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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