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晚报数字版
站内搜索: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法律链接
  • 2010年12月10日 作者:
  • 【PDF版】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居民投票罢免居委会9成员
法律链接
三个月内选出新居委会
通信地址:中国 山东省 济南市泺源大街6号F15   邮编:250014   E-mail:wl@qlwb.com.cn
电话 新闻热线:96706   报刊发行:0531-85196329 85196361   报纸广告:0531-82963166 82963188 82963199
副刊青未了:0531-85193561   网站:0531-85193131   传真:0531-86993336 86991208
齐鲁晚报 版权所有(C)   鲁ICP备050043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