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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銮贪腐案终审宣判
一审死刑判决被改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 2010年12月1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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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12月18日讯(记者李文鹏)18日,记者从省高院了解到,省高院近日已对东营市原副市长陈兴銮受贿、贪污、挪用公款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陈兴銮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今年4月30日,日照市中级法院对陈兴銮受贿、贪污、挪用公款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宣判,一审判处陈兴銮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一审结果宣判后,陈兴銮提出上诉,省高院作为二审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自1999年夏至2008年七八月间,陈兴銮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89个单位或个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2186.87万余元;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98.37万余元;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1650万元供其个人持有股份的汇丰盐业公司使用,至一审审结仍未能归还。

    省高院经审理认为,日照市中级法院审理陈兴銮受贿、贪污、挪用公款一案认定犯罪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陈兴銮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但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遂依法作出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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