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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二次公积金房贷涨利息
1月1日起,新贷款执行1.1倍同期利率
  • 2011年01月03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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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青岛1月2日讯(记者 宋珊珊) 青岛市民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要多交利息了。日前,记者从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1月1日开始,在青岛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将按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1.1倍的标准执行。 2010年11月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明确要求执行差别化的政策措施。 按照《通知》要求,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确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在继续执行前期限制措施的基础上,对在青岛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执行同期公积金贷款利率1.1倍的政策措施。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2010年12月26日央行上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后,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执行标准是:1-5年(含)期贷款利率为3.75%,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为4.30%。按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从2011年1月1日起凡属于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贷款期限5年(含)以内的利率标准为4.125%,5年期以上的利率标准为4.73%,相比同期商业性贷款基准利率,仍然分别低2.095和1.67个百分点。 而2011年1月1日以前签订借款合同,属于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仍按同期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记者了解到,对于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政策,依然按照2010年7月21日青岛出台的限制措施执行。根据青岛对二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家庭的限制措施规定,对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五年之内(含五年),不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符合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其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暂停向三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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