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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人员医保筹费标准调整
  • 2011年01月0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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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月6日讯(记者 闫丽君 通讯员 赵华元)从烟台市医保处获悉,2011年度市直参保单位离休人员、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进行调整。

    据了解,根据《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2011年度市直参保单位离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36000元;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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