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6706热线消息(记者王颜 通讯员 张刚)为他人担保借款近百万元,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某谎称经营苗圃和从事绿化工程需要周转资金,与理财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或与个人约定口头协议,骗取被害人信任,将取得的借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或购买彩票。1月10日,于某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据办案法官介绍,被告人于某所在的单位职工向泰安市信访局举报反映,2008年至2009年,单位领导于某利用职权,让职工作担保人向理财公司借款。2009年10月30日于某逃匿,造成理财公司向担保人追债。信访局接群众举报信后将案件转交泰安市公安局泰山景区分局,景区分局民警遂立案侦查,对于某网上追逃。2010年4月13日侦查人员在徐州将于某抓获。
说起这起诈骗案,还得从2005年说起。当时,于某在买彩票是遇到了施某和赵某。2007年1月,施某让于某做担保向他人借款,担保总额约140万元。后来,施某和赵某一直还不上债,于是债主找到了担保人于某。在还不上担保款的情况下,于某便想出了向他人借款的办法。“我向个人借款时,没说实情,如果说实话,人家就不会借款给我。大多都是说我跟人合伙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再加上我的身份,一般都会借款给我。”于某供述说,由于在单位身份特殊,他让本单位职工担保借款时,职工一般都不问用途,有人问时,于某就欺骗说与人合伙经营苗木,需要资金周转。向理财公司借款问到用途时,于某就谎称经营苗木。
2008年9月至2009年9月,于某先后骗取十余人以及理财公司现金共计99.1万元,分别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和购买彩票。2009年10月被告人于某逃匿。
1月10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