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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醉驾入刑”首案宣判
济宁张某一审以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2个月
  • 2011年05月1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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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现场,张某悔恨万分。

    本报济宁5月10日讯(记者 黄广华 通讯员 刘存东 张兆山 张良稳) 因为醉驾,42岁男子张某9日被梁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张某由此成为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实施“醉驾入刑”后,山东获刑的第一人。

    9日下午5时许,张某被带入梁山法院法庭。检方指控,5月5日夜间,梁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当晚8时许,张某驾驶的面包车被执勤民警查获。

    当司机打开车窗时,一股浓重的酒气传出,民警随即利用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吹气检查,经现场检测,该驾驶人的酒精检测数值为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4mg,远远超过了醉酒驾驶的标准(80mg/100ml)。民警立即依法对其做了进一步抽血检验。张某的血样乙醇成分定性定量分析的结论为:“从张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4.3mg/100ml”。随后,张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并被移送起诉至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5月9日,梁山县检察院以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将其起诉到梁山法院。由于张某认罪,梁山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持续了将近1个小时,法官当庭宣判。法院认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张某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张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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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并非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量刑区间选择中间偏下”
省内“醉驾入刑”首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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