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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乱开“私奔”证明被起诉
因损害他人名誉权被判赔1万元
  • 2011年06月16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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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宁6月15日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张凯) 董某起诉妻子邱某离婚,因邱某外出打工联系不上,董某居住的村委会便草率开证明说邱某与人私奔了。邱某得知后一怒之下将村委会告上法庭。日前,邹城法院判决该村委会赔偿邱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在2009年4月,邱某的丈夫董某起诉离婚,因为邱某外出打工一直联系不上,法院依法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向邱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在规定的开庭时间,邱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董某于是向法院出具了居住地邹城城前镇某村委会的证明一份,上书“证明邱某与他人私奔,造成婚姻破裂”。法院遂判决董某与邱某离婚。

    2010年1月,邱某回邹城后在一工厂打工,其同事告诉邱某,董某已经起诉离婚并且说她和别人私奔了。邱某尽管同意离婚,但因被人说是“私奔”,感到自己的名誉受到损害,便于2010年9月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

    邹城法院审理认为,村委会在未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下,仅依据董某的一面之词就出具了邱某与他人私奔的证明,虽然主观上没有故意侵害邱某名誉权,但客观上给邱某的名誉权造成严重损害,使其精神上遭受了痛苦。日前,法院判决村委会赔偿邱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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