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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防“被精神病”新法具有现实意义
  • 2011年06月28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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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防止“被精神病”现象发生,患者本人及其监护人对住院观察有异议的,可提出专家复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与心理卫生医疗机构串通,将无精神疾病人员送院诊治,并导致人身、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将获刑责。26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了《特区心理卫生条例(草案)》,该条例有望年底出台。(6月27日《南方日报》)

    深圳防“被精神病”新法搁置了医学界和法学界的争议,既有对精神疾病诊断医师执业资格和医疗场所的严格规定,也有对医院串通他人歪曲诊治结果的严厉惩治措施,最为核心的是,新法确定了医院把无精神病者送医院致严重后果将追究刑事责任。新法显然吸纳了医学界和法学界的精髓,既确保了诊断的准确性,也斩断了医院牟利的空间。事实上,“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收治标准”是否纳入司法化程序,当属于学术层面的争论,不能因此而耽搁对精神病人或普通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相比于无休止的争议,普通民众更需要的是法治的实质性成长,看到法治点滴进步带来的阳光。

    (禹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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