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6月28日讯(记者 马辉) 自7月1日起,2011年度(2011年7月1日—2012年6月30日)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将进行调整。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济宁市人民政府公布的2010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据介绍,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时间为2011年7月1日。驻济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私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其他城镇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含单位聘用一年以上的各类人员),都应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均属本次调整范围。
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统一按照201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应超过济宁统计部门公布的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超过的按3倍执行(2010年济宁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931元)。缴交基数最低不得低于济宁市人民政府公布的2010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其中,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每月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760元,开发区、北湖区参照市中区标准执行,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每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600元。
据了解,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根据《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