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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观点
  • 2011年07月14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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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如属实,个人应判重刑,幼儿园也有责任  

    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朱正顺律师认为:如果校园工作人员对语语实施猥亵行为,就构成猥亵儿童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如果校园工作人员对语语实施性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如果幼儿园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未尽对幼儿的安全保障义务,致犯罪事实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学校幼儿园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园方:等警方结果再说

    记者根据保安胡遵国提供的该园焦园长的手机号码,与焦园长取得联系。该幼儿园焦园长告诉记者,她知道此事,但她在外培训,需要5天的时间。

    “你们学校对此事有没有处理意见?”记者问。

    “要等刑警大队有处理结果再说。”焦园长回答。

    当记者要求让焦园长跟保安说一声,允许记者一行到园内采访时,焦园长让记者找总校,然后挂掉了电话。

    ■警方:正在积极调查

    13日下午3时,记者来到兰山公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二中队,办理此案的李姓负责人不在单位。记者拨打该负责人电话,对方称,案子正在调查之中。当记者问:“得多长时间出结果呢?”“现在我不好跟你说,你看,很多杀人案子还没破,这个小孩呢,太小,没有辨别能力,我们正在积极地调查。”该负责人说。

    本报记者 孙贵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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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岁女童幼儿园遭猥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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