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27日讯(通讯员 王卉 记者 姜萌) 男子半年间身犯数罪,获刑12年半。27日,记者从四方区法院获悉,从2009年12月到去年5月的近半年里,赵某先后盗窃、入室抢劫和强奸妇女,获得不义之财近万元。
2010年5月3日晚,身为青岛某机械厂职工的赵某行至青岛市四方区四流南路18号14号楼外,持刀将在该楼内租住的女子杨某挟持进入房间内,为防止杨某喊叫,用棉被捂住她的头部,并出言威胁,强行劫取杨某现金人民币200余元及手机一部。3天后赵某被抓获,被刑事拘留。
赵某到案后对抢劫事实供认不讳,并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盗窃和强奸事实。2010年1月15日早上,赵某行至青岛市四方区河清路市场附近,看到一女子路过,赵某色心顿起,将该女子强行带至附近一处平房内,采用拳头击打、持刀威胁的手段,强行与该女子发生性关系。受害女子随后报案,警方当时进行了取证。
赵某还交代,2009年12月至2010年5月间,他在青岛市四方区四流南路18号青岛纺织机械厂三舍附近,先后六次盗窃一宿舍内6人的财物,共盗得价值5000余元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现金共计人民币4850余元。
近日,四方法院作出判决,赵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不得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