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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普遍缩水
缩水两年为合理范围,超过两年为非正常现象
  • 2011年07月2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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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7月28日讯(记者 张璐) 由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引发的话题继续发酵,28日不少读者致电本报,称新建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缩水是普遍现象。根据记者调查,新建商品房交付入住时土地使用年限缩水两年是正常现象,缩水五年甚至以上的情况也非个例。

    “两年以内属于合理现象”,济南一家本土开发商负责项目前期拿地的工作人员称,两年是一个分界线。据介绍,在完成土地转让手续后,一个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还有很多前期工作需要完成,比如企业进行策划规划定位、完成报批报建手续等等。

    根据规定,一个项目需要施工完成一定进度后才能获得主管部门的预售许可证,因此包括建设施工进度在内,正常的商品房在销售开始时,其获得土地使用年限至少要在一年以上。而同时项目销售周期也有所不同,即便是同一批次进入市场的商品房屋,首期成交和尾期成交的商品房,其土地使用年限也不尽相同。此外,根据国土资源部规定,土地无偿收回的最长期限是两年,因此业内也把缩水两年看成是合理期限。

    新建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超过两年被认为是一种非正常状况。“原因很多,比如不可抗力,比如土地交付未达到约定条件”,一位房地产业内人士称,“但也有明显违规的行为,比如囤地、炒地,这种现象在市场上也客观存在。”

    国土资源部调查的结果显示,全国有近18万亩土地闲置,超过六年的例子并不在少数。土地闲置山东也有,2009年和2010年,我省威海和滨州两地各有一宗土地,因闲置超过两年被国土资源部督办。业内人士称,这种闲置多年的土地开发建成的新建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肯定要大幅缩水。

    虽然土地使用年限缩水是普遍事实,目前对购房者也未造成实质性伤害,但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宋洪昌还是认为,由于目前政策存在细节补充,政策预期需要明确,建筑物如何续期还存在变数,购房者买房时应了解并关注土地使用年限状况,并将其纳入购房决策的考量体系全面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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