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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情“爱心箱”竟然不合法
民间公募缺少监督机制,志愿者做好事却引来质疑
  • 2011年07月2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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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岳茵茵 

    就在志愿者为佳佳发起募捐活动的同时,吴强和其他几位志愿者骨干成员在四处求助如何为善款寻求一条合法途径。令他们感到意外的是,“明明是一件好事,为何得不到有关部门的帮助?”一时间,40多名志愿者被“不合法”的舆论压得喘不过气。民政局、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公证处,这些看似能够给予帮助的单位,到了这一时刻却爱莫能助。 

    ● 谁来帮爱心款合法化

    22日,为佳佳募捐的爱心箱再次出现在梁山县广场上。与此同时,40多名90后志愿者已经撤退一半,令他们多数人没有想到的是,自认为是一件好事,却因一时鲁莽,靠热情发起了活动,淡薄了法律意识,引来“不合法”的言论。

    连续几天,几名骨干成员到有关部门四处求助。“怕被认定为非法集资,舆论压力、法律风险、道德风险一直困扰着我们。”王峰说,事实上,他们没有任何一个人敢动爱心箱里的一分钱,每个人都怕被人误会,责任在这个时候显得特别敏感。“那天下午有人问了一句这事到底是真是假啊,我们才意识到谁来为我们证明,谁来监管我们?”吴强说,他们去了很多单位试图寻求帮助,却屡屡碰壁。

    一位志愿者说,最初他们向梁山县民政局和慈善总会寻求帮助,被告知“不可能”,理由是不为个人开展社会募捐活动,但支持志愿者在校内开展募捐。“慈善总会忙不过来,也不会支持我们这样做。”志愿者说,随后他们来到红十字会,一位女同志委婉地拒绝了他们。“因为是为个人募捐,以前没有这样的先例,所以不能帮我们。他们更怕以后一发不可收拾。”最后他们把唯一的希望寄托于梁山县公证处,没想到还是被拒绝了。王勇说,尽管一位负责人鼓励他们是在做好事,但爱莫能助。

    屡遭打击的志愿者们热情在消减,由最初的40多人减少到十几人。“我们不再敢说自己是梁山一中的学生,怕给学校造成负面影响。”吴强说,他们最怕的就是不被理解,虽然每个志愿者都做到问心无愧,但面对各种舆论压力,他们感觉很累。

    ● 为个人募捐,不敢开先河

    22日,记者重走志愿者的求助路。梁山县慈善总会只有两名工作人员,一名科长和一名工作人员,科长身兼四职。每年向他们求助的大病患者不下百例,今年上半年慈善总会共救助了5名大病救助者,得到了3000-10000元的救助金。梁山县民政局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对于佳佳的不幸遭遇,慈善总会给了家属一万元救助金。但志愿者们的这一行为不合法,所以不能出面监管,此外慈善总会无权审批个人的民间募捐活动。

    在梁山县红十字会,一位负责人肯定地说:“不可能帮助他们到社会上募捐,这是违法的!”他介绍说,需要救助的人太多了,红十字会每年募捐到的善款有限,从未为个人发起过募捐。“开了这个头,会有更多的需要救助的人来找我们,我们招架不了!”他说,对于向红十字会寻求救助的大病求助者,他们每人给500-1000元的救助金,情况特殊的除外。此外红十字会可以帮助大病患者申请其他基金救助。记者在一份申请表上发现,只有患者出院后拿到所有的检查结果和医院证明才能办理,手续相当繁琐,而这些对于佳佳来说恐怕来不及。

    随后记者来到梁山县公证处,一位姓孙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公证处没有这项职能,也不好介入。“因为我们无法审核这些志愿者们的资质,所以不能为他们做公证。”

    ● 亟待推出《慈善法》

    对此,济宁市慈善总会副秘书长张发良认为,志愿者们能有这样的想法并付出行动的精神值得赞赏,但他们用错了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主题明确,只有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才可以接收捐献。在民间募捐中,大量的是以非公益性的单位甚至个人作为发起和接收捐赠一方的,而法律并没有规定这些单位和个人具有组织、发起及接收募捐的主体资格。

    《捐赠法》规定,赠款需要经过进行公开和审计,接收赠款时应该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等,但民间捐赠在遇到问题时却不能照搬这些法规。而业界借助民法的一般规定和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方面的规定对非公益性捐赠进行规范,但对社会组织和自然人发起募捐的行为也不能形成有效的约束。也就是说个人发起募捐活动不合法还仅仅是一种法律语言,并没有任何实施细则,也就无法落地。当下,网络、个人从事的民间募捐活动越来越多,亟待推出《慈善法》来规范这些慈善活动。据张发良秘书长介绍,《慈善法》目前已经通过讨论提交给国务院,在不久的将来就会实施。

    但目前所有民间募捐必须在慈善部门的协助下,在学校、单位内部进行募捐,不能面向社会。他们可以将募捐到的善款交给当地慈善总会,由慈善总会转交给佳佳的亲人,再通过慈善网站和媒体向社会公示,证明善款的明细和去向,接受社会监督才够完善。(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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