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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台彩电竟多花了千余元
经销商涉嫌欺诈被立案调查,东明消费者顺利退货
  • 2011年10月24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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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东明10月23日讯(记者 董梦婕 通讯员 朱殿立) 同品牌同型号的彩电,自己购买的竟多花了1426元。20日,东明县消费者协会成功调解一起商家以欺诈方式销售彩电引发的消费纠纷,消费者顺利退货,经销商因涉嫌欺诈被立案调查。

    20日,东明县消费者协会接到市民钟某投诉称,10月5日,他在陆圈镇李某家电销售部,购买了一台标价为4490元的某知名品牌L32V10家电下乡液晶彩电。经财政补贴后,钟某以4035元的价格买下了这台电视。

    不料,钟某19日到东明县城办事时发现,某家电专卖店所销售的同品牌同型号液晶彩电,标价仅为2999元,补贴后只要2609元。一台彩电竟多花了1426元,钟某感到自己被欺骗了。当日下午,他便找到经营者李某要求退机,但被拒绝。无奈之下,气愤的钟某来到东明县消费者协会投诉。

    接到投诉后,东明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立刻展开调查,与消费者钟某一道前往东明县城某家电专卖店调查后证实,钟某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消协工作人员随即向经营者、供货商及其该品牌片区负责人调查。经调查得知,在9月底,供货商接厂家降价通知后就及时告知李某,自10月1日起该品牌型号L32V10的液晶彩电的价格降为2999元。

    “这款彩电是降价前购进的,降价后至今还不知道厂家的补偿办法,我也不能赔本卖,所以就没有按照厂家的降价通知销售。”家电销售部负责人李某辩解到。

    针对李某的说法,消协工作人员指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彩电差价补偿问题是李某与供货商及厂家的事,不能以此为由欺诈消费者。李某的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所规定的情形之一,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经消协人员的耐心讲解,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钟某退回购买的彩电,李某一次性全额退还购机款。同时,针对李某的销售行为,消协工作人员及时反馈到东明县工商局。21日,东明县工商局对李某涉嫌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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