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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3年内免22项收费
包括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等
  • 2011年11月18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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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石岩
  新华社北京11月17日电 记者17日从财政部获悉,近日,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通知,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共计22项,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对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收费。
  通知指出,各有关部门要确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免征收费项目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 
  (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三)海关部门收取的海关监管手续费。 
  (四)商务部门收取的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五)质检部门收取的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
  (六)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
  (七)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 
  (八)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九)农业部门收取的农机监理费、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和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十)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 
  (十一)旅游部门收取的星级标牌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工本费。 
  (十二)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收取的清真食品认证费。 
  (十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收费。(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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