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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致残 老板不管 检察官管
检察热线为其协调赔偿金2.4万元
  • 2011年11月18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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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17日讯(记者 牟张涛 通讯员 高忠祥 王艳艳) 宁津县李强(化名)在打工时受伤致残,县劳动局先认定工伤后又撤销决定。李强的老板据此对李强不予赔偿。李强及其家人对此不解,拨打宁津县检察院民生检察服务热线投诉。 
  据了解,李强15岁,今年初中刚毕业后,其父母将他送到本村一个木器作坊打工,兼学手艺。担心老板嫌年纪小不录用,李强对老板说自己17岁。因碍于乡里情分,且又正好缺人,老板张某便同意李强来上班。前不久,李强在加工椅子腿时被机器卡住右手,致使小指受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李强干活还没俩月就受伤,老板自认倒霉,给了2000块钱后便不再理会。李强父母多次讨要医药费均遭拒绝并发生冲突。 
  李强父母以“工作时间在工作场合因工作原因受伤属工伤”为由向县劳动局申请认定,该局先是做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又以李强还差两个月才满16周岁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儿子伤残不是工伤,李强父母一时气愤难忍。 
  检察官通过查询有关劳动法规,发现县劳动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完全合法。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即童工);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保障其不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李强虽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条件,但是违反禁止使用童工的强制性规定,与张某不能成立用工关系,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
  检察官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身心健康角度出发,与县劳动局、村委会、李强的父母进行沟通。作为监护人的李强父母认识到自己的过错。经检察官协调,李强的老板张某一次性给予2.4万元赔偿。同时因为非法使用童工,县劳动局给予张某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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