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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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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8451234热线消息(记者 潘跃全 通讯员 刘晓斌) 近日,聊城市中级法院对一起绑架案二审宣判,被告人张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被告人徐某等三人犯绑架罪,分别判有期徒刑十年、十年、九年并处罚金。据查明,张某等四人绑架、殴打受害人,逼其承认偷窃。 据聊城中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因怀疑受害人孟某曾偷自己的摩托车,2010年5月15日上午8点多,在莘县观城镇南边东西公路上,张某和被告人徐某、和某一起,把孟某劫持,带到被告人刘某位于河南省清丰县的房子里。张某四个人用三角带、绳索轮番打到孟某身上,把孟某打成轻伤,逼孟某承认偷窃。张某用孟某的手机拨通了孟某妻子寇某的电话,要她拿钱赎人,否则就加害孟某。16日中午,张某等四人拿到36000元赎金后,把孟某放回家。事后,张某分到13000元,徐某分到11000元,刘某分到7000元,和某分到5000元。 因涉嫌犯绑架罪,张某和徐某于2010年9月被逮捕,和某和刘某于2010年6月、11月被逮捕。聊城中院认为,张某、徐某、和某和刘某的行为均构成绑架罪,均系主犯,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徐某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1000元;和某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刘某判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张某、徐某、和某和刘某赔偿孟某各种费用共计28830.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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