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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证不敢上路,培训质量咋保证?
驾驶员培训立法请您提建议
  • 2011年11月2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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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孟艳
  考试合格拿到驾照却不敢上路,驾校培训质量如何保证?教练员骂人、索取钱物的行为如何规范?近日,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提出的《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拟对本市驾驶员培训经营行为进行立法规范,引起了市民的关注和热议。为进一步倾听市民意见,提高立法质量,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了该条例草案全文,公开征集社会的意见、建议。
焦点1:有证不敢开车,培训质量如何立法保证?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的普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而且不少人的学车经历都不愉快。在立法过程中,市民比较关心、常委会委员意见比较集中的,主要有五大焦点问题,最突出的就是培训质量如何立法保证。
  目前,很多驾驶员在培训后通过了考试、拿到了驾照,但仍然不敢上路行驶,或者上路以后状况频出,成为“马路杀手”。为提高培训质量,条例草案对培训内容、场地、上车人数等作了规定,如驾校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教学大纲实施培训,建立统一培训计时管理系统,按照规定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应当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教学场地上从事培训活动;公安部门应当指定并公布教学车辆可以从事道路驾驶培训的区域、路线和时间;每部教学车辆安排同时参加驾驶操作培训的学员不得超过六人等。以上措施,能否有效解决培训质量不过关的现实问题,保证培训出合格的驾驶员?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

焦点2:交钱“包过”,教练员行为如何立法规范?
  教练员的执教行为直接影响着培训效果、驾校形象甚至是驾驶员培训行业的发展。因此,条例草案将对教练员执教行为的规范作为一项重点内容,要求教练员要随车或者现场执教,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严令禁止谩骂侮辱学员、酒后培训、收受学员财物以及协助学员采取不正当手段参加驾驶资格考试等行为,并要求驾校要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和安全教育。对违法行为严重的教练员,主管部门将按照规定报请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该教练员证件。以上规定是否切实可行,此外,还需要从哪些方面对教练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市民可提建议和意见。
焦点3:上车时间短,如何维护学员的合法权益?
  在驾驶员培训过程中,学员相对来说处于弱势的地位,如何保护学员的合法权益以及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维权,是每一位学员都非常关心的问题。条例草案规定,驾校要参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协议示范文本与学员签订书面培训协议,学员中途退学的,驾校要按照实际培训学时和相应标准扣除培训费后,办理退费手续。要建立学时预约制度,合理安排学员培训时间,对驾校未按照规定进行培训的,学员有权拒绝在培训记录和教学日志上签字,并可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投诉。这些规定够不够“给力”,能不能有效维护学员的合法权益,此外,还需要增加哪些措施?市民都可提出自己的观点。

焦点4:先培训再报名,能否为培训质量把关?
  条例草案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被审签的培训记录受理驾驶证考试申请,并存入驾驶员档案。这种规定是否合适,能否起到为培训质量把关的作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之间还应当建立哪些有关培训考试的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制度? 
焦点5:是否要规范有偿陪驾行为?
  近年来,不少刚刚拿到驾照缺乏上路经验的有证族还要请人陪驾。于是,专门教人练车的陪练公司、陪驾人员也就应运而生。对这种有偿陪驾行为,有无必要进行法律规范?如果有必要,应当如何规范? 
  市民可到青岛人大信息网法规征询栏目查询条例草案内容并反馈意见。提出意见可以是围绕以上焦点问题,也可以是针对条例草案的其他内容或者是提出对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此外,市民可以到青岛新闻网青青岛社区青岛论坛参加主题讨论,或者将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rdfz@qingdao.gov.cn。征集意见的截止日期为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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