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腰椎固定钢钉体内断了两根
济南一患者告赢医院,获赔3.6万元
  • 2011年11月2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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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11月21日讯(记者  廖雯颖 通讯员 刘科 晓学) 花了近四万元接受腰椎骨折手术,内置的两根固定钢钉半年后相继断裂,两年后原来骨折处再次骨折。济南村民吴勇(化名)历时六年坚持起诉医院,最终获赔3.6万多元。
  2003年4月25日,济南历城区仲宫镇村民吴勇(化名)因摔伤接受一家省级医院“腰椎骨折切开减压及内固定术”,医院为吴勇放置了两根固定钢棒和四根固定钢钉,医疗费总计近四万元。
  手术后仅仅半年,2003年10月23日,吴勇到医院检查发现内固定所用钢钉断裂一根;2004年6月5日,又查出内固定钢钉断裂一根;2005年5月18日,检查发现原骨折处再次骨折,内固定钢钉断裂。吴勇长期处于截瘫状态。
  2006年7月,吴勇花了六千多元做手术将断裂的钢钉取出后,将手术医院诉至历下法院,要求医疗损害赔偿。
  济南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院对吴勇的诊疗过程中诊断正确、治疗得当,无违规违章行为,原告截瘫系胸腰段脊椎损伤自然转归,内固定物折损(椎弓根钉断裂)为手术较为常见的并发症,非手术不当所致。原告功能障碍与被告医院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不构成医疗事故。吴勇对此不服,提出医疗过错鉴定申请。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仍认定吴勇截瘫后果与医院医疗行为有关依据不足。
  此案经历下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数次公开开庭审理。最后法院认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医院因不能提供内固定钢钉的行业标准和生产日期,导致鉴定部门无法进行质量鉴定,不利后果应由被告承担;同时,钢钉断裂原因很多,但原告吴勇手术后长期无法活动形成褥疮,应排除因原告自身不当活动或负重等造成钢钉断裂。患者手术选择的是国外进口钢钉钢板,本意寻求更好的治疗器械,但术后半年就发生非原告原因的钢钉断裂,两次鉴定虽均不支持钢钉断裂与手术有关,但无法排除因器械自身质量原因造成的断裂。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依法判决医院赔偿吴勇医疗费等3.6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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