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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天晚育假还能享到吗?
  • 2011年11月23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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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征求稿规定,产假由90天增至98天,但并未对晚育假有说明,由此引发了不少人的猜测:新规是否使实际享受的产假反而减少了?山东省规定的60天晚育假还能享受吗?
  据媒体报道,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张车伟认为,晚婚晚育在过去是少数人的行为,现在基本上所有人都是晚婚晚育,没有必要再加以特殊对待。征求意见稿当中没有看到晚育假的相关说明,这意味着晚婚晚育将不再享受增加产假天数的待遇。张车伟表示,现在的规定更多是从与国际接轨的角度出发的。
  对此,山东法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法水有不同看法。张法水认为,征求意见稿与计生法的奖励政策并不冲突。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明确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2002年9月28日起施行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 
  张法水介绍说,该条例规定十分明确,晚育假是一种奖励假期,是在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另增加60天。当前国家拟延长产假8天,只是延长国家规定的产假,与山东省计生条例规定的晚育假不冲突。
  省人口计生部门表示,现行山东省女职工产假是90天,晚育产假增加60天。“此次国家延长女职工产假应该是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角度考虑,而晚婚晚育产假奖励政策是为了鼓励晚婚晚育,两者并不矛盾。”
 本报记者 邢振宇 廖雯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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