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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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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草案)》开始征集意见,草案规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建立全省统一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实现居住登记、计划生育、劳动保障等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共享。 草案规定,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此次新规草案要求,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发放居住证。居住证一人一证,有效期限分别为1年和3年。 (《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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