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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空间 不能擅自停车
菏泽市房管局称收费停车有政策依据
  • 2011年11月23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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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菏泽11月22日讯(记者 景佳 周千清) 22日,本报报道了菏泽华英嘉园物业禁止无车位车辆驶入小区一事。菏泽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物业科有关负责人表示,针对小区存在的停车难问题,物业按规定收取停车费是解决小区内乱停车加强秩序管理的需要,收费也有政策依据。
  “我是小区业主,我自己的车凭什么不让开回家?”针对小区部分业主对小区物业的质疑,物业科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情况不只在菏泽,在国内大中城市均不同程度存在。业主的话听起来很有道理,但汽车不像其他财产,它的停放需要占用小区的公共空间,必须遵守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按照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业主若需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汽车,应当事先与物业服务企业商定停车位置,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它场地。
  据了解,华英嘉园小区目前入住该小区的业主,每户均有1.5辆车。
  按照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占用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停车场停放汽车的,应当缴纳车位场地使用费。“因为这些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停车不收费或者收费过低都是对其他不停车业主权益的损害,因此应当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用。”物业科负责人说,收取的费用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主要用于补充小区的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冲抵业主的物业服务费,可以按面积返还业主,还可以用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而车位场地使用费收取的具体事务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完成。因此从国家规定的停车收费的使用上看,个别业主停车不交费是损害了全体业主的权益。
  物业科有关负责人表示,对目前车位配置相对较低的华英嘉园小区,合理规划车位,适量收取停车费是一个可行的办法。目前,菏泽已有南华康城等小区试行小区地面车位收费,业主由开始的不理解到逐渐接受也是一个过程。要想解决停车难问题,业主和物业管理部门应该多协商、多沟通。
  为避免矛盾的出现,业主在计划添置汽车并打算在物业管理范围内停放时,应当事前与物业服务企业商定停车位置,确实没有停车位,业主应当另行解决停车问题,比如,租用其他业主的停车位。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也应该及早出台停车管理方案,加大有关停车问题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做好与业主的沟通,正确引导和提高广大业主对停车问题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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