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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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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1月22日讯(通讯员 王玉 记者 曹思扬) 影楼弄丢了市民杨先生的全家福底片,却在一个月后杨先生来取片时才告诉他,且态度恶劣拒绝赔偿。18日,经市北工商人员调解,影楼向杨先生赔礼道歉,并退还30元摄影费,同时赔偿他150元精神损失费。 10月初,市民杨先生携全家到市北区某影楼拍摄全家福照片,双方约定于11月15日取照片。11月15日,杨先生去该影楼取照片,但工作人员却称底片丢失,无法冲洗。杨先生的父母年事已高,而且已回到千里之外的老家,虽然拍这张全家福只花了30元,但杨先生认为,这张全家福所代表的价值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于是他当场要求商家或者恢复数据,或者给予相应赔偿,但影楼的态度却十分恶劣,一口回绝杨先生的要求。17日,杨先生将其投诉到市北工商分局宁夏路工商所。 工商人员认为,影楼应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因为丢失的照片属于特定纪念物品,具有“特定”性与“唯一”性,影楼作为过错方理应赔偿消费者相应的损失。 经调解,18日,影楼向杨先生赔礼道歉,并退还30元摄影费,同时赔偿150元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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