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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卫生室诊疗费纳入新农合报销
201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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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南11月23日讯(记者 崔滨) 省卫生厅、财政厅、物价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将村卫生室现有的四项费用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得超过6元/人次,同时村卫生室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收取的诊疗费用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省卫生厅、财政厅以及物价局制定了我省统一规划设置的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将村卫生室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单设药事服务费。参加新农合人员在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就诊,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一般诊疗费标准不得超过6元/人次,个人支付不得超过1元/人次。
通知同时要求,收取的诊疗费用全部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按统筹地区规定的村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报销比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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