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工伤管理实施办法更“给力” |
三类风险行业赔付各有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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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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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日,依据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泰安市结合实际出台《泰安市工伤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以前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及转外就医交通、食宿等费用,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并对补助标准作出规定。
工伤职工住院 每人每天伙食费10元 23日,记者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了解到,新修改的《办法》,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以前由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转外就医交通、食宿等费用,现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各地政府确定。 结合泰安市实际情况,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出泰安市工伤职工住院期间各项补助费用标准。具体规定为: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市内医疗机构就医的,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省内每人每天15元,省外每人每天20元。其中,伙食补助费仅限工伤职工本人,工伤职工住院期间需要陪护的,陪护人员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等按以上标准,由用人单位据实支付。 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异地就医、配置辅助器具所需的交通费(火车:硬座、硬卧或者二等座;轮船:三等舱),由工伤保险基金据实支付。转外就医食宿费用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20元(限两天)。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工伤保险科负责人介绍,《办法》出台后,将大大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并大幅提高工伤职工待遇水平。如工伤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过去由单位支付,现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保障了工伤职工及时得到补偿。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过去的48个月至60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全国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行业风险不同 赔付标准不一 据了解,泰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参保,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后,将为企业尤其是职业病危害多发的企业减轻负担。”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工伤保险科科长魏其高表示,根据规定,泰安市区范围内企业行业基准费率,按各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划定不同比例,一类风险较小行业为0.5%,二类中等风险行业为1.0%,三类风险较大行业为2.0%。 行业浮动费率为,一类行业按行业基准费率不实行浮动;二、三类行业实行浮动费率,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制定,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 据悉,按照《工伤保险风险行业表》,一类企业风险最小,如银行、证券等金融行业,另外服务业如广播、电视、出版等也是一类行业;二类行业包括部分制造业,如造纸、机械制造等;三类行业风险最大,为石油加工、采矿等行业。
因工致残赔付 都有详细标准 《办法》调整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渠道,标准也进一步细化。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工伤保险科工作人员介绍,从业人员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最后应由用人单位偿还。 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五级、六级、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且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职工22个月、18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6个月、3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为: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 据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前者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后者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均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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