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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租”无界定,扰民难处理 |
市民盼最低租住标准早出台 | |
- 201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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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1月24日讯(记者 宋珊珊) “群租”扰民,但因为没有最低租住标准,难以判定是否违法。24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陈立新通过“在线问政”与市民交流。对市民关心的群租房问题,陈立新透露,青岛正在抓紧制定群租房界定标准,便于展开后期的管理。 在访谈中,很多市民对群租房现象有意见。有网友称,他家住南京路254号,楼上有一家群租扰民的,一直得不到处理,对此饱受困扰。陈立新介绍,南京路254号的确有几处群租房屋。经落实,一层的两户已处理完毕,当事人已对阳台住人等违法租赁情况进行了整改。而六层的一户租赁房屋内住的是一家饭店的多名员工,虽然人数较多,但现场没发现有阳台和厨房住人等违法情况。 现行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但青岛尚未出台相关的租住面积标准。处理此类租住人数多而无其他违法行为的“群租”暂无法可依。 陈立新透露,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正在报批青岛市房屋租赁法规及最低租住标准,待出台后将依法进行处理。 此外,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出租房屋需要登记备案。不过还是有很多市民对此不是很清楚。在“在线问政”中,很多市民提问,为何租了一个门头准备做生意,却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7日内补办租赁登记。 陈立新介绍,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办登记备案是双方都要办理。如果不备案,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其处罚是对双方的处罚。 未在限期内补办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记入市房地产权属信息系统备查,并在房屋转让、抵押交易登记环节依法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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