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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服存在超市储物柜不翼而飞
律师解释:超市自主储物,顾客与超市间未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超市没责任
  • 2011年11月28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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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超市的储物区都做出了特别提醒。李彦慧 摄.
  本报威海11月27日讯(记者 李彦慧) 27日,市民高女士给本报打来热线反映,她在环翠区某超市购物时,将衣物寄存在超市的储物柜后丢失。“超市有没有责任呢?” 
  26日晚,市民高女士带儿子到市区某超市购物,将儿子的衣服存在了超市储物柜。从超市出来后,高女士用小票开柜门却发现,储存柜中空空如也,所存的衣服不翼而飞了。高女士随即与超市工作人员联系。工作人员称,当晚下班后会清理储物柜,到时会查看是否有高女士所描述的衣服。 
  第二天早上,高女士致电该超市,得到回复称其所丢失的衣服没有找到,超市储物柜只为顾客提供物品存放场所,不负保管责任。高女士了解到,超市储物柜附近并没有监控器。这种答复得不到高女士的认同。她质疑:“超市的‘丢失自负’算不算霸王条款?超市没有为储物箱设置监控设备,物品一旦丢失,也就无法举证,超市是否也有一定责任呢?” 
  记者随后致电该超市,一负责人称,高女士当时是用小票打开了柜门,而如果储物柜被盗,从技术上说小票不可能再次打开柜门,因此高女士当时应该是忘记关储物柜门而造成了物品丢失。他认为,储物柜是超市为顾客无偿提供的免费服务,储物区都标注了贵重物品请勿寄存、丢失自负等提醒,超市不能承担存储物品丢失所带来的损失。  记者走访了市区多家超市,储物柜“丢失自负”似乎已经成为惯例。“每天营业结束,都会有专人清箱,遇到顾客没拿走的物品,我们会放在前台或其他部门,顾客可以来取。”大润发超市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姜红利律师分析,顾客在超市自主储物,两者之间并未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因此超市对顾客的储物没有保管责任。像高女士这样的情况,无法证明是由于超市保管不善造成了财物丢失,无法追究超市的责任。如果消费者在超市的前台找工作人员寄存,这样就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可以追责。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刘军波律师提醒,消费者在超市储物柜存放物品要慎重,一旦丢失,超市不存在赔偿责任。尤其是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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