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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参保人员可办养老险
需一次性补缴15年保险费,明年一月开始“领工资”
  • 2011年11月2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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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28日讯 (记者 张帆)28日,记者从临沂市人社部门了解到,曾在临沂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可再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山东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全市总计35000多人可享受到养老保险。
  可纳入山东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未参保企业退休人员需在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山东省城镇户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1996年1月1日前,与山东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临沂市今年3月份的统计数据,临沂市未参保集体企业已经退休人员11541人,“五七工、家属工”4880人,企业临时用工5764人,原有连续工龄的是338人,其他工作经历未参保的有727人,加上中央省属的统计,全市总计35000多人可享受到此项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省统一规定的补缴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自补缴全部费用到账后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补缴后,不认定连续工龄和参加工作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在确定补缴额度时,对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每增加一年,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元,最大减免额度为1.5万元。
  据了解,2011年12月6日-12月10日是此政策的申报检查阶段。当事人应首先向责任人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等。责任人对有关资料审查后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交由当事人填写《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登记表》。
  当事人须于2011年12月31日前按照选择补缴养老保险费档次,将补缴的养老保险费缴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逾期未缴将视为自动放弃,日后不再受理。当事人于补缴养老保险费到账的次月起(自2012年1月)按照选择缴费档次享受相应的养老金。今后将参照企业养老金调整办法参加养老金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省人社厅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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