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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人群扩容
部分优抚对象可享临时救助
  • 2011年12月0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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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青岛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将全市部分优抚对象及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纳入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范围。这些人员将获得实物救助以及每年总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现金救助。

  本报12月1日讯(记者 陈之焕 通讯员 赵荣杰) 1日,记者从青岛市民政局获悉,青岛市将部分优抚对象及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纳入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范围,这些人员将获得实物救助以及每年总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现金救助。
  近日,青岛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将全市部分优抚对象及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纳入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范围。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具有青岛市居民户籍,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或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和义务兵军人家庭,符合《青岛市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制度》规定的五种困难情况之一者;本人或长期共同生活且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中患危重病,在扣除各种报销、补助后,负担医疗费用仍较重导致生活严重困难者;青岛市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及1993年—1999年复员干部中特殊生活困难者。此外,除《青岛市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制度》规定的不得申请救助的情况外,对有工作能力但拒绝就业的;有法定赡(扶、抚)养人但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致贫的,不得申请救助。
  临时困难救助分为实物救助和现金救助两种,实物救助以生活必需品为主,结合重大节日走访慰问同时进行。优抚对象及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临时困难救助每年不超过两次,一年救助总价值不超5000元。如遇到困难特别严重需要多次救助的,经报市民政局研究同意后,可适当增加救助金额或救助次数。
  申请临时救助的优抚对象,由本人或亲属填写申请表;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填写《青岛市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特殊困难救助审批表》报所在镇(街道办事处)。同时,提供抚恤定补证、家庭成员户口、身份证、收入证明、大病(危重病)已支付的医疗费收据和有关病历等原件和复印件。市民政局在调查、核实确认后,确定救助金额,由区(市)民政局按照批准救助金额一次性发放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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