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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征点调至2万元
1.7万多个体户免缴增值税
  • 2011年12月05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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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泰安12月4日讯(记者 王世腾) 日前,山东省财税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调整增值税起征点。从11月1日起,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起征点调整后,泰安17400户个体工商户将免于缴纳增值税,占调整前征税户数的89%。
  市民王兴民在泰安经营一家茶楼,原来他每月按照6000元的销售额缴定额税。“以前一个月的税钱是200元,光增值税就得交180元,起征点调高后,一年能省下2160元。”
  泰安市国税局工作人员介绍,根据国税局统计数据显示,增值税起征点为5000元时,2011年泰安共有19500户个体工商户需按照税率3%来缴纳增值税,其中月销售额在5000元到2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共有17400户。增值税起征点调高到2万元后,17400户个体工商户将不再缴纳增值税。
  据了解,10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做出调整: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元-500元。同时规定各省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自行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近日山东省财税部门联合发出通知,对我省增值税起征点做出调整: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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