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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价598元化妆品原价仅为300元
  • 2011年12月06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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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东明12月5日讯(记者 董梦婕 通讯员 朱殿立) 通过“原价”与“现价、特价”对比进行降价促销,是商家惯用的营销手段,但是某些商家却趁机提高商品原价,钻起虚假宣传的空子。12月5日,东明县某化妆品店就涉及虚假宣传行为被工商机关立案查处。
  5日,东明县工商局接群众举报称,某化妆品店涉及虚假宣传。接到举报后,工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化妆品店某套化妆品原价598元,现价售价358元。工商执法人员查询销售记录发现,该化妆品店从12月3日开展促销活动,标称原价598元的化妆品12月3日前仅售价300元。
  调查得知,该化妆品店所标示的化妆品“原价”,有的是员工凭记忆写的,有的则是随意杜撰的。部分商品标示的“原价”称得上是“天价”,目的是吸引顾客眼球,进而突出“现价或特价”。
  据调查,化妆品店共卖出该化妆品21套,其中14套以358元成交,其余7套以328元成交。对该化妆品店虚构原价促销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的销售行为,执法人员现场立即叫停,责令化妆品店自行撤除店堂内所有的虚假“原价”,并依法对该化妆品店的虚假宣传行为立案处理。
  东明县工商局公平交易局科长韩魁军指出,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规定,“原价”是指商家在本次降价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7天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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