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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以生命为代价与事故有何区别?
  • 2011年12月0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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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荣
  12月5日上午,安徽在建大桥脚手架崩塌,导致数人受伤,对此项目负责人解释说,这是一次事先就安排好的破坏性试验。但是工人称并没有接到通知不上工,官方对何时发布的不上工通知也语焉不详。(12月6日《市场星报》)
  “破坏性试验”,按百度的解释是:按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产品或零件进行直到破坏为止的试验。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进行正常的“破坏性试验”,也是题中应有之义,但既然是试验,应该有周密的安排,更重要的是,要保证工人的生命安全。可我们看到的是,工人事先不知道,且有人受伤,甚至真实伤者数字最终才被澄清,这是令人无法接受的。如果试验是以生命为代价,这与事故有何区别?
  究竟是事故还是正常的破坏性试验?给出的答案是后者,这并不能让公众满意,因这这只是限于“自说自话”的层次,公众担心的是,“破坏性试验”会不会成为另一版本的“临时工”,大凡出现事故,就让其出来顶替一下。以前,大凡遇到事故,是“天气原因”出来顶替。“天气原因”这个顶替包已经不能再用了,因为用得太多了。难道“破坏性试验”是另一个“天气原因”?
  据说,“破坏性试验”是桥梁建设过程中的必须工序,属于正常试验。对此,我们也能够接受,但不能接受的是,为何无法保证工人的生命安全?正如报道中所质疑的,巨型试验石块在夜里已经堆放在梁上,那么在这场被认定为破坏性试验过程中,为何会还会有工人“铤而走险”贸然上工,是施工方的一时疏忽还是根本没有意识到试验后的结局?对此不能没有令公众满意的调查和解释。
  诚然,既然称为“破坏性试验”,有时候也无法一定保证安全,但事先无论如何要通知工人,并且有周密的救援措施,可我们却丝毫都看不到,这种做法,实在有草菅人命的嫌疑。
  “破坏性试验”难道就可以不顾工人的生命安全?别不将工人的命不当作命,任何人的生命都是最可宝贵的。任何人的生命都不能被当作试验的“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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