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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未愈就出院做伤残鉴定 |
误工费该咋计算,伤者和保险公司各执一词 | |
- 2011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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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2月6日讯(记者 牟张涛 通讯员 郑春笋 吴亭) 临邑县人潘某出车祸后入院治疗,伤情未痊愈就出院做伤情鉴定,鉴定结果中有一项是出院后需休息治疗半年。这半年算不算误工时间?潘某和相关方因此对簿公堂。 2010年11月,潘某在临邑县和一辆重型半挂汽车发生刮碰,造成其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等。经交警现场勘验,认定该汽车司机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潘某在当地医院住院治疗80天,并在伤情没有痊愈的情况下办理了出院手续。出院第二天,有关鉴定机构对潘某的伤残情况依法作出鉴定,称潘某伤情已构成伤残,出院后需要休息治疗半年。 之后,因赔偿经济损失问题协商未果,潘某将车主高某、司机李某、车辆挂靠的物流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临邑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潘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6.74万元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15.38万元,1.36万元由被告车主高某承担,被告司机李某和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认为原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的受害人误工费过高,不应将潘某出院后需要休息治疗的半年时间计入误工费,而应将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近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医院病历中记载潘某出院时伤情尚未痊愈,且鉴定机构对其继续休息治疗的时间也出具明确的鉴定意见,因此,潘某请求按鉴定意见中载明的误工时间计算误工费,依法应予支持。因此,对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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