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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住房卖给他人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 2011年12月0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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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6日讯(记者 李宝然 通讯员 杨荣国 胡科刚)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一部分,享受很大一块优惠政策,但国家严禁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集资房。11月20日,日照某工程公司因违规向社会公开出售集资房,被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合同无效并返还购房者购房款及利息。
  2007年,日照某工程公司为解决单位内部职工住房难问题,申请职工集资建房。经有关部门批准,原则同意将该工程公司申请的建房纳入集资合作建房管理,按建设成本价出售给该工程公司内部职工。
  2007年6月30日,该工程公司与张某签订购房协议,约定由张某购买其中楼房一套,总价款28万元,首付8万元,余款20万元由张某办理按揭贷款后支付。
  当天张某就付款8万元,但余款至今仍未支付。现在该工程公司以张某未付余款为由诉至东港区法院,请求解除购房协议。
  今年1月17日,东港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购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日照某工程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购房协议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判决日照某工程公司返还张某购房款及利息。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确认购房协议有效。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日照某工程公司违反国家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政策,对外销售集资合作建成的房屋,其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审认定购房协议无效正确。今年11月20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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