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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PM2.5大限为何拖四年
专家称是考虑区域发展不平衡给出的最后期限
  • 2011年12月08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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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日,济南的一场小雨给空气洗了个澡,把许多灰尘都冲掉了,市民感觉空气变得清新干净了。        本报记者 周青先 摄
  这两天,大雾成了天气的主角,雾霾、口罩、PM2.5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12月5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PM2.5首次被纳入标准,是否能更准确反映空气质量?新标准实施为何要到2016年?专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监测PM2.5一度未列入标准正文
  新标准征求意见稿中,最令公众关注的,当数增加PM2.5这一指标。PM2.5与人体健康和能见度密切相关。目前,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地区城市群PM2.5污染问题较为突出,公众要求在标准中增加PM2.5项目的呼声很高。
  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所长武雪芳说,标准制定之初,PM2.5指标还放在标准的附录中,由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参考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吸收各方意见后,这项指标将作为一般项目放在标准正文中,这也是我国首次制定PM2.5标准。
  “PM2.5、臭氧等指标能够较直观地反映城市灰霾程度,将有利于消除或缓解公众自我感观与监测评价结果不完全一致的现象,也与世界卫生组织第一阶段过渡期的目标值接轨。”武雪芳说。
鼓励省级政府提前实施
  征求意见稿中,新标准实施的最后限期拟为2016年,引发一些公众质疑。“现在污染这么重,新标准为什么要把实施时间拖到2016年?”12月6日,深受连日雾霾天气困扰的北京市民胡展鹏提出疑问。
  有人说,新标准如果过早实施,我国大部分城市空气质量都将面临不达标的尴尬境地,所以拖延实施。
  对此,武雪芳表示,2016年开始实施新标准,是考虑了我国各地空气质量以及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的国情而给出的“关门时间”,并不意味着各地实施标准都要拖到这一时间点。
  比如,对于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等重点地区,可以依据现有的法律文件,要求其提前实施新标准,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地域范围、时间等)另行公告。同时,鼓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自己的特点,自愿提前实施。
  “标准是一种引领,没有高的环境质量标准,科技进步、投入都不会跟上。”中国工程院院士、清华大学教授郝吉明表示。
仅有标准远远不够
  征求意见、修改完善之后,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将择机出台。然而,要想空气质量好,光有标准还远远不够。
  环境公报显示,与2005年相比,2010年全国城市空气二氧化硫、可吸入颗粒物的年均浓度分别下降了26.3%和12%,全国82.8%的城市空气质量达到了国家二级标准。然而,在这些数据背后,是区域空气质量恶化的趋势还没有得到根本遏制的现实。
  郝吉明表示,单纯地强调PM2.5减排,并不能达到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的预期效果。他认为,应做好多项污染物协同减排的工作,比如更加重视臭氧、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的控制。
  而涉及PM2.5的减排任务将更加艰巨。PM2.5主要来源于扬尘、燃煤和机动车污染。环境保护部总量司司长刘炳江曾表示,在对北京的工业源污染排查之后发现,目前机动车排放已经占据污染总排放的将近2/3。
  “好的空气质量是治理出来的,而不是监测出来的!”北京市环保局副局长杜少中的这句话赢得不少认同。  据《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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