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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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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2月7日讯(记者 曹思扬 通讯员 李涛) 健身俱乐部的健身器械坏了1个月未修好,影响了市民刘女士的健身,刘女士因此提出退卡,但商家却以“概不退换”为由,拒绝刘女士的要求。6日,李沧工商人员责令商家退还健身卡内1500元余额。 10月2日,市民刘女士在李沧区长顺路的一家健身俱乐部花了1800元办了一张健身年卡。刘女士每天下班后都到俱乐部活动一两个小时。一个月后,刘女士发现俱乐部里的健身器材有3台无法使用,其中2台对缓解肩部疲劳有积极作用。刘女士曾先后4次向该俱乐部的孙经理提出尽快修复健身器械的要求,可是孙经理一再拖延,声称生意不好,维修费用太高,拖到了12月份也没维修。 刘女士认为健身器材迟迟不修会影响健身的效果,于是向孙经理提出退卡的要求。孙经理却以健身卡背面标明“本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最终解释权归本俱乐部所有”为由,拒绝刘女士的要求,并声称从开业至今还从未退过卡。刘女士随即要求孙经理答复健身设备修好的明确时间,对方却称具体时间不好说,还要再等等。双方多次协调未果,4日,刘女士将其投诉到李沧工商分局楼山工商所。 工商人员指出,该俱乐部为已经购买年卡的顾客提供健身服务,保证健身设施的良好运转方便顾客使用是最基本的职责。《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其内容无效。”该俱乐部“本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最终解释权归本俱乐部所有”的声明,违反了公平原则,是一种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6日,工商人员责令该俱乐部为刘女士退还健身卡内剩余的1500元钱,并修改了健身卡的违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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