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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一次性养老补助就没了? |
文登市计生局:该企业资不抵“补”,只能优先发放基本生活保障补助 | |
- 2011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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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威海12月7日讯(记者 侯书楠) 近日,文登市退休职工刘女士拨打本报热线,说她原先所在单位已经倒闭,而她退休时,企业正好在办理破产手续,“我的退休证上标明的就是从原来企业里退休,可是我和其他一些在破产时退休的人却享受不到这个补助,为什么?” 据刘女士介绍,她今年已经54岁了,“2009年7月份,我所在的企业破产,但是破产手续一直没办理顺畅。2009年底我正式退休,直到今年,破产一系列手续才办理完毕。” 刘女士查到,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第二款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如今,早她一年退休的几位老同事已经可以拿到该补助,而她和破产后退休的同事则享受不到该补助,感觉有失公平,“同样都是生了一个孩子,还都是一个企业退休的,我的退休证上写着就是从原企业退休,不是从人保局退休,为什么就没有我们的养老补助,就因为我们晚了一年吗?” 对此,文登市计生局政策法规科鞠科长介绍,刘女士所提到的条例是2002年发布的,按照条例的规定,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的是没有破产企业的退休职工,“这份补助也是由企业自己承担的。按照去年威海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1911元的标准,今年退休职工可以拿到9573.3元的养老补助。” 而对于破产倒闭企业退休职工如何发放补助,该条例没有明确规定。“直到去年发布的鲁政办〔2010〕55号文件,针对破产企业规定由破产企业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其债务后,依序清偿,按规定发放。所以这就存在次序问题。” 鞠科长解释,刘女士所在企业破产时卖出的价钱其实连第一、第二序列人员费用都难以还清,“发放费用优先考虑解决补发拖欠工资、五金等基本生活保障补助,然后再依序考虑其他补助,的确存在先后顺序。根据鲁政办〔2010〕55号文件规定,确实无力解决的,需要由同级政府来协调解决。我们其实一直在与相关部门协商调查,毕竟像这样破产的企业不只一家,一旦有了成熟的方案出台,这些问题会集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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