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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青岛等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联合建言国家质检总局
因质量退换汽车不应收折旧
  • 2011年12月0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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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8日综合消息(记者 李飞 曹思扬 通讯员 冯京凯 王冰) 国家质检总局日前起草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近日,济南、青岛等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联合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意见书,提出因质量问题退换的汽车,不应收取折旧费或合理使用费等7条意见。
  济南、青岛、北京、天津等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联合指出,因质量问题退换的汽车,销售商不应收取折旧费或合理使用费。据了解,依据《产品质量法》,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有使用性能的、或不符合产品标准的、或不符合应具备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产品质量法》并未提及‘折旧费’或合理使用费的问题,显然,经营者违约在先,又将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是于法无据的。”济南市消委会有关人士表示,若汽车“三包”规定退换车辆要收取折旧费或合理使用费,对消费者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另外,22家消费维权单位提出的意见还包括:要合理确定汽车损耗件目录,且不免除损耗件的“三包”责任,正常损耗除外;销售商说明了瑕疵的,只能就瑕疵部分免责,而不能整车免责;应调整提供备用车的限定时间;退换车的限定条件应考虑可行性及法规依据;要明确指定质量鉴定第三方,并且依法提供客观、公正的鉴定材料,同时应尽可能考虑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应当参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相关条款,规定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避免同一故障反复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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