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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等对待学生
解读:这也是法律的要求
  • 2011年12月13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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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徐洁
  三个标准同时提出,尊重幼儿人格,尊重小学生、中学生独立人格,平等对待每一个幼儿或学生,强调教师应做到不讽刺、挖苦、歧视,不体罚或变相体罚。
  1993年公布的《教师法》就有明确要求: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2008年修订的《教师职业道德》也将“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列入其中。
  山东师范大学张茂聪教授说,尊重学生人格不仅是专业标准,更是一项法律规定。
  近期各地相继出现过幼儿园体罚现象,使这一要求在《标准》中再一次被重申。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规范各地已有诸多尝试,去年9月,济南市教育部门向老师发放了《教师禁言禁行、励言励行100条》的小册子,“你真笨!没见过像你这么笨的学生”等被列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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