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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已入刑,教材还写“拘留”
考驾照遭遇“旧”理论,交警解释称题库教材没来得及更新
  • 2011年12月13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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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泰安12月12日讯(记者 王倩) 从今年5月份开始,全国打击酒驾、醉酒驾车的处罚为拘役并处罚金。最近,不少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学员却发现,教材中对于醉酒驾驶的处罚已经过时,仍然是以前的“拘留”。
  近段时间,泰安市民王女士报名参加了汽车驾驶人考试,从驾校领到了一本理论考试教材。在学习过程中,王女士发现教材中关于醉酒驾驶的知识与现行法律不相符。
  记者从《汽车驾驶人考试常识》教材中看到,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部分写道: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外,对故意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证件等行为,教材中也沿袭了以往的规定。
  原来,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2011年5月1日零时起,将醉酒驾车、飙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定为犯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教材也出现了错误的答案,考试中我们是按照现行法律作答还是教材呢?”王女士说,如果不及时更改的话,可能会误导不少人。记者了解到,与王女士一样存在顾虑的市民不在少数,其中也有一些市民表示,如果不是有人提出来,他们也还没注意到这个问题。
  据泰安市交警支队车管所驾管科负责理论考试的民警介绍,由于题库和教材没有更新,所以泰安市驾驶人理论考试中关于“醉驾”等的规定还是“旧”的。
  记者了解到,从5月份开始,全国有些城市已经对汽车驾驶人考试题库和培训教材进行了修改。济南市也从今年9月份开始酝酿对考试题库进行升级,加入有关“酒驾”的内容。针对教材未来得及修改的实际情况,济南市报名学车者在领到教材的同时,也会领到一份介绍酒驾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单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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