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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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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泰安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禁止制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要求即日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泰安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据了解,元旦、春节、元宵节临近,泰安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和联动机制,在节假日重点时期进行巡查,对重点区域进行重点盯防,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燃放孔明灯行为。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因燃放孔明灯造成火灾事故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侯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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