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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内化解基层医疗机构债务 |
范围涵盖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 |
- 201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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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泰安12月12日讯(记者 侯海燕) 近日,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通知》。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被纳入本次化解范围,通知要求,在两年内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工作。 据了解,本次化债工作,泰安各县(市、区)政府是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具体实施者,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县乡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各方的责任将被严格划分,将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出来,交给当地政府。要按照规定的偿债资金渠道,明确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化解债务,确保在省规定的时间内(两年)完成债务化解任务。在债务清理化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部门要及时将本县(市、区)工作进展情况上报泰安市医改办。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强化纪律意识,按规定程序申报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不得举借新债。 此外,为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进一步改善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泰安市将围绕构建以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为网底的农村医疗卫生网络,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加快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2011年底前纳入省统一规划设置的村卫生室全部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全面推行基本药物制度,其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建立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落实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的补助政策,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进一步完善财政补偿机制,引导乡村医生改进医疗服务,保证医疗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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