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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经适房缴纳费用有俩标准
□原房主在2007年11月19日之前买的房,由买方按成交价1%缴纳土地出让金□在此之后的房,由卖方缴纳差价的50%
  • 2011年12月15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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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14日讯(记者 苗华茂) 此次出台的经适房上市交易细则中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满5年要转让时,经适房原房主要将评估价与当时购买经适房价格之间差价的50%上交政府,这指的是原房主在2007年11月19日之后买的经适房,在此之前的,需由经适房交易中的买房者缴纳成交价1%的土地出让金就可以。
  烟台市住房保障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之所以会有不同的规定,是因为在此实施细则未公布之前,只能参照当时现有的相关规定来执行。根据建设部等7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烟台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115号)等有关规定,2007年11月19日(含)以前已经销售并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其上市交易期限按《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烟政发〔2006〕83号)执行,即取得房屋所有权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缴纳所得收益则按照《烟台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烟政发〔2004〕10号)执行,即由受让人按成交价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出售人暂不缴纳所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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