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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19日起登记补缴养老保险费
  • 2011年12月15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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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市万余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有望明年2月底前基本解决。
  未参保人员补缴范围为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山东省城镇户籍,达到或者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1996年1月1日前,与山东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公民。
  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原单位仍存在且生产经营正常、具备相应条件的,可按照一次性补缴费用总额的20%左右给予补助。
  本报12月14日讯(记者 张凯 通讯员 李元新 周立民) 14日,记者从全市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遗留问题工作会议上获悉,本月19日起,各企业、主管部门将对辖区内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进行登记。全市10000余名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有望在2012年2月底前基本解决。
  《关于解决我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解释,2004年户籍制度改革前其原始记录为“非农业户口”的可认定为城镇户籍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主要是指县区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县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街道(乡镇)属企业,中央、省属驻滨单位及滨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团组织、中介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山东省《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解释全省补缴人员范围,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山东省城镇户籍,达到或者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1996年1月1日前,与山东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公民。 
  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原单位仍存在且生产经营正常、具备相应条件的,可按照一次性补缴费用总额的20%左右给予补助。原单位已不存在或不具备补助条件的,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及养老金计发标准分三档,补缴人员自行选择。第一档缴费月养老金为601元,第二档缴费月养老金为492元,第三档缴费月养老金为383元。在确定补缴额度时,对年满61周岁及以上人员,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元,最大减免额度为1.5万元。
  据了解,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省统一规定的补缴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自补缴全部费用到账后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补缴纳入人员应按照社保经办机构的管理要求按时参加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逾期未认证将停发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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