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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资建房纳入保障房管理
□套型执行经适房规定□严禁变相开发商品房□已享房改的不得参加
  • 2011年12月16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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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12月15日讯(记者 张璐) 省政府15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企业职工住房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将通过积极发展企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推进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完善住房公基金制度等多种手段,解决我省部分企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
企业集资建房按经适房管理
  对于社会关注的“企业集资合作建房”,《意见》提出,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有土地组织开展集资合作建房,并纳入所在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管理。
  我省规定,集资合作建房的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应当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监督。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已享受房改政策购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得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假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者进行商品房开发。

企业建公租房可不变用地性质
  《意见》明确,鼓励企业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只用于出租,不得出售。
  企业较为集中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相关企业可出资参与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
  《意见》明确,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原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可暂不改变用地性质;原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可不再缴纳用途差价。企业自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结余资金,可用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我省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既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

企业集资建房享政策支持
  我省明确对企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集资合作建房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税收优惠和信贷支持政策。
  对企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央和省级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予以支持。市、县财政应积极运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鼓励相关企业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试点。
  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经营性收费减半征收,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公共租赁住房、集资合作建房供应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职工。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所在市、县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规定组织配租,并将配租情况报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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