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被限三年内不准与被其打伤者接触 |
“禁止令”下,缓刑犯自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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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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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司法所内交谈。 本报记者 李岩松 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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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岳茵茵 王海龙 邻居间有矛盾,一男子把对方打成重伤。该男子李某因故意伤害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与以往不同的是,在宣判同时,法院还宣布了一条“禁止令”,禁止李某在缓刑期间,未经受害人王某同意,禁止主动接触受害人及其近亲属(限配偶子女)。 2011年6月21日,山东省司法厅颁发了《关于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服刑人员禁止从事特定活动,禁止进入特定区域、场所,禁止接触特定的人。服刑人员受辖区派出所、社区矫正部门监督,一旦违反,服刑人轻者被治安处罚,重者撤销缓刑,收监服刑。 ◎事件回放◎ 将邻居打成重伤 被下“禁止令” 李某45岁,鱼台县唐马镇人。与王某是宗亲,两家住同一胡同南北相邻两院,近几年相处很不和睦。2011年1月份,两人因琐事发生厮打,王某将李某打成轻伤。李某一直还恨在心。 2011年2月2日晚6时许,王某外出正巧与李某相遇,二人似有所指地谩骂起来,继而言语相向,并厮打在一起。李某转身回家操起一铁棍击打王某头部、胸部等处,致其受伤倒地后,便独自跑回家关上大门。王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头部伤为重伤,胸部伤为轻伤。 事后,王某将李某告上法庭。鱼台县法院受理了该起案件。2011年6月24日,法院判决李某因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赔偿王某14万6千元。由于双方家庭矛盾渊源较深,且二人将来直接接触的可能性较大,为搁置争议,避免双方再次接触时不能理智对待而引发新的纷争。法庭对李某适用了禁止令。禁止李某在缓刑期间,未经受害人王某同意,禁止主动接触受害人及其近亲属(限配偶子女)。 ◎法官说法◎ “禁止令”可缓解矛盾 有助尽快改过 该案的审判长,鱼台县法院刑庭副庭长董磊说,禁止令是为了避免李某由本案生怨,产生新的犯罪,所以禁止他在缓刑考验期间与王某接触。“两家有多年的矛盾,为了不再让矛盾继续升级,也为了双方家庭的安宁,所以对李某作出一些约束。希望三年的时间会让他们淡忘矛盾。”董磊说。 他认为,禁止令制度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个重大创新,但它不是一种新的刑罚,不是新刑种。“这种约束更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单纯的刑罚不利于受害人与被害人关系的恢复。这种限制与他犯的罪有所关联的行为,更利于犯罪人的改造。服刑人受派出所和矫正部门的监督,也是对被害人的一种保护。禁止令也推进了法律的进程。” 15日下午,记者采访了李某居住地的唐马镇派出所一位负责人,他告诉记者,李某服刑半年来从没有和邻居王某主动接近过,而且每个月都向派出所递交最近情况汇报书,每次外出时必须要向派出所“请假”,允许后才能外出。派出所对他的行迹了如指掌,也限制了他再次犯罪的机会。“如果王某、或村民举报李某有违反禁止令的行为,他将被治安处罚或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权威解释◎ 表现好能提前 解除“禁止令” “因为贩毒被判缓刑的小刘属于我们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这是他最近的个人表现情况。”15日下午,在济宁市中区司法局阜桥司法所,梁平所长给记者拿出了其中一名监管人员刘某的个人档案。 记者翻开了小刘每个月的个人日志安排,以及思想汇报小结,“现在我每天就是帮家里做些家务,去公园锻炼身体,帮助饭店做些杂活,从未再和闲杂人员交往,手机号码也换掉了。我现在生活的非常自信,我要重新开始我自己的生活……”厚厚一沓思想总结里,小刘悔过自新的语言非常深刻。因为小刘的良好表现,每个月还积极参加一些公益的劳动,小刘每月考核表里的成绩都是95分以上。“这不仅让他的家人感到欣慰,也让我们非常放心,在监管其严格执行禁令规定的同时,所以我们尽量从生活中、心理上帮助其走出自己的阴影,让他逐步从严管级别变为普通管理、放宽管理等。”梁平所长告诉记者。 济宁市司法局基层科程卫华科长告诉记者,他们专门成立了由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社区服刑人员所在的基层组织、单位代表共同组成的考核小组,采取计分办法对执行禁止令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考核。在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期间,根据其表现予以奖惩。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建议相关部门减少禁止令执行期限,直至提前解除禁止令。对于违反禁止令的,情节严重的,及时向原判人员法院提请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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