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11年12月16日
作者:
-
【PDF版】
|
|
|
本报12月15日讯(记者 李宝然 通讯员 梁作升) 出于朋友义气,参与斗殴打伤别人。东港区法院近日判决帮助朋友打伤他人的滕某和蔡某分别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且在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今年6月6日,陈某在日照市某迪厅蹦迪时,因琐事与他人产生矛盾,陈某便纠集滕某等六人,在日照市东兴商贸城附近用镐把殴打了袁某和孙某。结果导致袁某重伤,孙某轻伤。随后,参与斗殴的陈某、滕某、顾某、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后蔡某、陈某某、时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8月24日,东港区检察院以陈某等七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为由,向东港区法院提起公诉。 11月17日,东港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援助律师以滕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无前科、认罪态度好;以蔡某是投案自首、带领公安机关抓获陈某、顾某,有立功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东港区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根据滕某和蔡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 12月5日,东港区法院作出判决,依法判处滕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余五人也分别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