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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增值税起征点调至两万
17968户个体户年减税3848万
  • 2011年12月16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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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枣庄12月15日讯(记者 袁沛民 通讯员 张春雷 张伟) 12月15日,记者从枣庄市国税局获悉,枣庄市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上调至两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上调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两者均为财政部规定新起征点幅度的上限。
  据了解,枣庄市增值税此次调整根据山东省最新要求和其他地市调整相统一,销售货物的和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上调至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上调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均为财政部规定新起征点幅度的上限。新标准自11月1日起实施,将首次用于12月份对11月增值税的征收中。
  目前,枣庄市国税系统管理的个体工商户有18500户,本次起征点调整前有8742户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此次调整新增9226户可享受增值税优惠,累计枣庄市共有17968户个体工商户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年减免增值税近3848万元。
  此次起征点调整幅度大、涉及纳税业户多,对支持枣庄市小微企业发展及税收收入带来多方面的影响。
  枣庄市国税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将加大该项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方式,使纳税人和基层税务管理人员及时了解政策,用好政策,做好对纳税人的辅导工作,让广大纳税人充分享受到国家调整起征点带来的税收优惠。同时加大征管力度,强化税源专业化管理,堵塞跑冒滴漏,克服政策性减收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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